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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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论述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722人看过

广义的残疾赔偿金包括狭义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健康遭受损害达到残疾的程度,视同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对因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产生的可能收入损失及扶养被抚养人的支出,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的费用。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其中,对于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的程度,以法医鉴定为准,即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0%,二级伤残丧失90%,三级伤残丧失80%,……十级伤残丧失 10%。多等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以最高的伤残等级为基数,加上附加伤残等级,但最多不能超过10%。实践中,在构成多处残疾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赔偿费用比较复杂,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计算方法也不同,需要专业律师才能准确求计算。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广义的死亡赔偿金包括狭义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他人致害死亡,给其近亲属所造成预期可享有物质性收入的损失及被扶养人失去扶养收入来源的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的费用。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他人致害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对丧失扶养来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赔偿指数与伤残赔偿指数相同),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成年人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或被扶养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受害人、被扶养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有证据证明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具体数字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如何确定上一统计年度,可参阅《计算误工费的注意事项》的论述。

在《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规定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但《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并没有列举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通知》的精神就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不再用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个单独的赔偿项目,而是将其数额直接加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统称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人在起诉时,在诉讼请求中不用再但列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直接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直接加入被扶养人生活费即可。故《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与实施前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实施前“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 偿金”的内涵小,不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实施后,“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内涵大,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独立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项目,赔偿权利人在主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时候,可以一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性质,应与空难死亡赔偿金性质一致,不属于遗产,债权人不能要求以死亡赔偿金清偿其债权。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应当由死者近亲属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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