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我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政策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2052人看过

一、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落户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放回捕前、教养前所在地。

1.本人直系亲属户口在其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

2.刑满、劳教期满时已无直系亲属,但本人在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有自己的房产并有居住条件的;

3.原系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固定职工,刑满、劳教期满,按规定可以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或当地其他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劳教单位发给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二、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落户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放回捕前、教养前所在地。

1.本人直系亲属户口在其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

2.刑满、劳教期满时已无直系亲属,但本人在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有自己的房产并有居住条件的;

3.原系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固定职工,刑满、劳教期满,按规定可以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或当地其他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劳教单位发给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三、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落户

(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放回捕前、教养前所在地。

1.本人直系亲属户口在其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

2.刑满、劳教期满时已无直系亲属,但本人在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有自己的房产并有居住条件的;

3.原系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固定职工,刑满、劳教期满,按规定可以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或当地其他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劳教单位发给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