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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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147人看过


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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