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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补民律师
执业资质:1620919**********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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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615人看过
离婚时金首饰如何处理
金首饰应该属于第18条中所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应当按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来处理。因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侧重于“专用”而非“生活用品”,金首饰的专用性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属于个人财产,所以离婚并不当然就进行分割了。这是对个人财产的尊重。
最好事先找婚姻纠纷方面的律师董补民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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