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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所有的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股东c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422人看过

婚前个人所有的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股东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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