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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分割操作难问题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237人看过

婚前财产分割操作难问题

婚前置房产两人共同署名,分手后,男方以自己是房产实际付款人、女方分文未付为由要求法院将全部房产判归他个人。法院根据房屋所有权以房产证上的登记为准的法律规定,判定男、女各占房产50%的产权。一对男女朋友因分手而为分割婚前房产生纠纷,引发业界讨论……

感情不合分手为房产分割上法庭

       晓暄与瑛红(均化名)恋爱三年,已到了谈婚论嫁阶段,因受近年房屋市场价格不断上涨的影响,二人决定婚前买房。一年前,两人搬进了以双方名义共同购买的阳光棕榈园新房内。住在一块后两人产生种种矛盾,决定分手。

       然而,在如何分割以二人名义购置的房产这个问题上,两人看法大相径庭。晓暄认为,虽然房产证书上登记的是两人共同拥有的该房屋,但实际上买房子的钱全是他一人所出,现在两人分手,这套房子理应归他所有;瑛红则认为,我与你朋友一场,共同生中也有所付出,凭什么分手后房产要全部归你。两各不相让,最后诉诸法律。

      法院判定,晓暄和瑛红为准备结婚而共同购买了房产,并以共同的名义进行了产权登记,取得了房产证,按照我国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的所有权应以房产证上的登记为准,晓暄和瑛红各占房屋产权的50%。

      法院判决各占房屋产权的50%

      法院判定,晓暄和曹红为准备结婚而共同购买了房产,并以共同的名义进行了产权登记,取得了房产证,按照我国土地使用权和记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的所有权应以房产证上的登记为准,晓暄和瑛红各占房屋产权的50%。

 法院建议重新登记房屋产权

      法院建议,当事人如果要撤销房地产证上原有的登记,对房产所有人重新予以确认及登记,只能先通过行政复议,即晓暄须拿着个人购买该房产的有凭证,要求国土局有关部门对其房产进行后果新登记,如果国土局不予办理,晓暄可再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以法律手段撤销行政机关在房地产证上原来所作的登记,继而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房产证尚无可操作性

     如何撤销原有的登记结论?又如何重新申请登记?记者采访了深圳市国土局投诉中心,然而该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房屋产权登记在我国有一套严谨的制度,一旦登记确认,如果不属于正常房产过户,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更改,除非有司法机关的裁定书或者是判决书,即实际房产购买人拿出购房付款凭证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要回属于个人的房产权,在司法机关做出法律界定后,实际购房人才可以到国土局房屋登记中心进行登记变更。

     国土部门作为行政机关,目前还没有能力对当事人所拿出凭证进行真实性的验证,因此也就不能够解决这种矛盾,否则会引起更多不必要的纠纷。至于法院建议所揭出的行政诉讼方式,国土局至今没有遇到过类似情况。

     换句话说,法完建议当事人以行政复方议和行政诉讼方式来重新登记房产证的做法目前不具可操作性。

 可以撤销赠与来保护身身权益

      晓暄的行为实上是一种附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件的赠与。在瑛红与他结婚的前提下,他将自己的财无偿赠给瑛红。晓暄和瑛红都是通过合同,从卖方处取得了各自所拥的50%的产权,瑛红所拥有的50%的房产权,自婚至终晓暄就没有拥有过。因为双买房是为了结婚,但最后这个婚没有结成,晓暄可以在有证据证明房款确实由他一人支付及双方买房是为结婚之用的情况下,依据法律途径撤销对瑛红的赠与,要求瑛红返还他所代付的50%房款。在瑛红不能返还房款的前提下,晓暄还可与其协商以房产抵偿。

建方男女朋友签订协议

      根据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产权公示方式为登记,也就是说,房产证上登记的人享受房屋产权。除非登记错误,即使某个共有人能证明其他共有人未实际支付房款,他(她)也只向未实际支付房款的共有人追讨债权,不能剥夺其他共有人对房屋享有的物权。

     恋爱是人生最美好的事情,但人们在享受有情带的快乐时,要留一份理智来处理两人间的财产问题。因此,建方恋爱中的男、女最好签订一份财产协议,对共同生前后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签认婚前财产协方然经济发达国家是常事。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财产的分割也会有新的认识。

 最好事先找婚姻纠纷方面的律师董补民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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