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化名)因醉酒走错家门并推门误伤他人致死而付出了代价。12月30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终审判决,田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等20505.48元。
2006 年1月23日,张某到入赘天峨县八腊乡什里村的儿子张某升(化名)家过春节时,不慎跌倒致头部左侧颞叶处受伤,有伤口并出血,经找村医草药医治后有所好转。同月30日晚11时许,田某酒后到张某升家门外大声喊叫要张某升的妻妹开门,并用力拍敲大门和窗户。由于当晚张某升外出未归,张某听到有人敲门,认为是儿子张某升回来,就起床开门。刚拉开门闩,被田某在外猛力推击下的大门门板就重重地撞在张某头部的原伤口处,张某当即跌倒在地。田某则骂了一句就离开了。张某跌倒后因伤口出血过多,未能起立。
张某升知道父亲受伤后赶回家,但因找不到田某,也找不到草药,没有来得及对张某采取及时的治疗措施,直到2月2日才由村医医治。张某被送县医院治疗后,由于张某升先前与田某协商过每人出一半的医药费,田某就认为在县医院就医费用大,其有一亲戚在八腊乡卫生院,就医方便,就与张某升协商,于2月5 日将张某转入了八腊乡卫生院治疗。由于病情加重,张某于2月7日再被转往县医院治疗,田某主动交纳了1000元住院押金。张某还是于2月8日18 时因医治无效死亡。住院期间,共花医药费1353.80元。事后,田某没有履行先前与张某升协商达成每人付一半费用的共识,张某升起诉。
天峨县法院认为,由于分不清导致张某死亡的破伤风感染的原因是第一次受伤还是第二次受伤诱发,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田某有侵权导致张某受伤的事实存在,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该院判决:田某向张某升赔偿因张某受伤死亡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和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4175.80元的 60%即20505.48元(包含预交的1000元)。田某不服上诉。
中级法院在审理后,认同了一审的定性和裁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将裁判文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