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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采石炸瞎双眼 雇主有责赔13万元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94人看过

一个体包工头雇请工人开山炸石头,一名工人不小心将自己双眼炸伤,工人将包工头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作出王某兴赔偿魏某宽及亲属魏某方、余某玉、魏某英、魏某秀、魏某兵经济损失费134514元,案件诉讼费按责任大小分担的一审判决。

2002年6月,宜宾县蕨溪镇五福村七组村民魏某宽同该镇居民王某兴到蕨溪镇政权村中心组苏某昌家联系采石场,准备在苏某昌承包的山上(小地名黑荡子)开采石头,双方约定赔偿苏荣昌林木等损失1000元,由魏某宽开采完后进行复耕。协商好后当场由魏某宽在王某兴处拿了200元钱给苏某昌。后魏某宽开始组织工人在采石场开采石头,王某兴预借工人的生活费给魏某宽,采石场的公路由王某兴修建,开采出的石头由王某兴运输出去卖,王某兴按每方石头30元付报酬给工人,由魏某宽经手领取发给工人。同年7月,王某兴在宜宾县国土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系“宜宾县蕨溪镇利鑫采石场(王某兴)”。同年8月18日中午,魏某宽在采石场放炮,欲点燃炸药,因中午天气太热炸药自行发生爆炸,炸伤魏某宽的双眼。后魏某宽到医院治疗,因伤情较重致双目失明。经鉴定为:“左眼缺失、右眼视力光感定位不准,属一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宽与王某兴长期合作开采、销售石料,由魏某宽担任带班石匠,负责联系工人,经手工资、生活,靠劳动获得报酬,虽然魏某宽与王某兴未签定书面雇佣合同,但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属雇佣关系,魏某宽在完成王某兴所交付的工作中遭受损害,王某兴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魏某宽在从事石匠工作中有注意安全生产的义务,从事放炮工作应该办理相关的资质,魏某宽没有资质,并且在炎热的夏天中午放炮,其选择时间不当,所造成的后果应自负5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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