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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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释"隐私权"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438人看过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隐私”和隐私权”此类的话语,那么,何谓隐私权”呢?简单地说,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的私生活中的秘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隐私”和隐私权”此类的话语,那么,何谓隐私权”呢?

简单地说,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的私生活中的秘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加以保护,我国法律现在虽然还未明文确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民法通则》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一般而言,公民的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和个人生活秘密权。通信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在信件、申报、电话中的内容享有保密权,未经允许,他人不得非法公开。宪法第 40条明文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谦,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死者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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