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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93人看过

合同的成立于生效通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合同依法成立后,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且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合同便依法成立,产生相应的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来实现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因某些原因,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此时合同尚不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拘束力。但是决不同于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因为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具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内容,违反力法律的有关规定,订立的立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对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作出严格的区分,多数情况下,将不成立的合同归类为无效合同之列,以无效合同来处理。这样处理未必符合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合同的无效和合同的不成立作出严格的区分。

首先,合同的无效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合同双方或者一方未做出承诺,或未就法定的必须采取书面形似的合同达成书面协议。

其次,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合同不成立是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但是在内容上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合同虽然没有成立,如果当事人以做出履行,且不因此侵犯其他任何主体的利益,则可以认为当事人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达成了合意,该行为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再次,合同虽然不成立,但是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同时又不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对于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不必干涉。对于无效合同来讲,因其内容具有违法性,对其他主体或者社会具有危害性,所以对无效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都应主动审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发现属于无效合同,应当及时确认该合同无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以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利益损害,如果当事人已经做出实际履行,则应当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利益,除此之外,不承担其他责任,从责任性质方面讲,当事人指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他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违法性,所以在无效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产生民事责任外,还可能产生因合同违法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因此,合同的不成立,不等同于无效。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应对此做出严格的区分,明确区分标准和区分条件,推进市场经济向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发展,与国际社会接轨。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产生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双方即不能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也不负担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效合同是无效民事行为,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无效合同不能作为处理当事人双方纠纷的依据。审理合同纠纷,首先要审查合同的法律效力,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使用法律准确无误,才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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