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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实际履行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67人看过

《合同法》中的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第111条所谓实际履行就是指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过去我们讲实际履行是把他作为应该基本原则,实际履行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时候,当时合同的履行是完全计划的代替。所以合同规定完成多少,你就完成多少,这样不能用损害赔偿来代替。但是作为一种补救的方式,继续履行它是必要的。

一方违反了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这个继续履行合同就是实际履行。它的补救方式可以通过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从而使他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够完全达到。所以为什么实际履行在合同法里面是把它放在首要的位置。大家看看《合同法》的107条原来最早的写法一直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合并以后,还是可以看出来,继续履行就是讲的实际履行。大家要有这样应该概念,我们讲的实际履行就是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只不过是一种补救方式,而且按照《合同法》第107条是把它作为首要的方式来规定,也就是说在一方违约以后,这个继续履行是首选的补救方式。选择补救方式这个选择权在谁于呢!是在非违约方,非违约方他有权选择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也可以不选择它转化为其他赔偿都可以。

《合同法》的107条就是赋予了非违约方一种选择的权利,因为对于违约方应当承担这些责任,但是对于非违约方选择那一种都是我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在立法上就是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的规定区分了两种情况,很多人对这两条不能理解,这个立法的意图在那里。首先我们刚才讲了合同法是把实际履行当作一种补救的方式,是非违约法继续选择的一种补救方式,当非违约方选择了这种补救方式以后,对于违约方来说,我向你提出要求你继续履行,但对于违约方他有什么样的抗辩理由。

《合同法》的109条、110条的区别实际是从非违约方的抗辩角度来考虑的,按照《合同法》第109条,如果是金钱债务或者其他标的,如果一方不履行金钱和报酬,另一方要求你支付金钱或报酬,也就是要求你继续履行,在另一方要求你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得提出任何抗辩事由,必须无条件的支付,这种实际履行是没有任何抗辩理由的。原来我一直建议要把这个金钱债务写成纯粹的无过失责任,金钱债务甚至不用不可抗力来免责。意思就是说欠债必须还钱,这个道理非常简单是天经地义的。欠了别人的钱不能说发生了地震或者山洪欠的钱就一风吹了,发生了变故以后欠的钱你还是要还。比如说发生了地震,我的稻子收不上来,交不了货这个可以,但是你不能欠钱不还,我在你这打工半年了,现在地震了,你就对我说对不起你的钱我不给了,这个不行。支付财物时,这些该支付的不受任何影响。但是后来感觉这样写是不是觉得法律太残酷了,实际上我觉得这样写有利于强化信誉。后来我这个建议没有被采纳,现在的写法就是实际履行你不得抗辩,简单的来讲你不能讲任何理由,延误了实际履行你就必须还钱。

《合同法》第110条就是对非金钱债务有违约的,对方是可以抗辩的,一方要求实际履行违约方是可以抗辩的。这个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就是他的抗辩理由,第一项就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这个法律上不能履行就是说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说延期合同,我现在有病了,你不能非要把我从病床拉起来去唱歌,这个是在法律上不执行的,因为这个强制债务人的人身,法律上不能履行。在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标的物毁损灭失了,很难给你交货,但是这是一个无法替代的标的。第二项就是事实上不能成立,也许是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当然这些指的是具有人身性质和提供服务的,这些合同但是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所谓履行的费用过高就是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第三项就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就是你一直要求我赔偿损失,没有提出要求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你在向我要求实际履行,我就可以提起抗辩,我认为你已经超过了这个合理期限。所以《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10条简单的区别就是,第109条是不能抗辩的,第110条是非金钱债务是可以抗辩的。

《合同法》第111条、112条讲的是实际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就是在达成履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修理。更换、重作等这样一种形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112条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比如你没有按时交货,我现在要求你继续履行,你现在交了,但是你在迟延期限内给我造成的损害,并不是你交了货就可以免除,我还可以要求你赔偿在迟延期限内应当向我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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