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的人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会对医学科学进步和医疗事业发展造成消极的影响?你对此有何评价?
答:我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从证据规定实施后近两年的情况看,它对于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促进医疗技术的进步,尊重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不仅受到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也受到了许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好评。我认为,当前在处理尊重人民生命健康、保护患者受到损害后的合法民事权益与促进医疗事业发展、医学科学进步这对矛盾的问题上,我们不应当把重点过多的放到医疗机构应当如何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而应当立足于如何充分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并从相应的法律制度或者机制上分散医疗机构承担的风险,减轻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既在全社会分配了公平与正义,又能够科学的分散医疗机构承担的风险,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学科学进步提供良好法制环境的双重目的。因此,我在此也再次呼吁,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分散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责任风险的相关机制。我也衷心地希望社会各界应当把关注的重点放到这个问题的解决上,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我国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受害人的关爱,才能体现我国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才能比较科学地调整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利益冲突,实现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