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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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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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456人看过

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已经成为与民事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的重要社会机制。事实上,ADR的发展“反映并促进着一种时代理念和精神的变化-从对抗走向对话,从冷战走向协商,从单一价值走向多元化,从胜负之分走向争取双赢的结局。”如今,当我们反思以往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所遇见的种种困难和窘境,我们不难发现,交流与合作的不足,相互尊重与宽容的欠缺,往往阻碍着医疗纠纷的合理解决。由此,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的经验,将ADR引入医疗纠纷领域,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就构建我国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以期有裨于解决医疗纠纷领域理论与实务的研究。

①《办法》中规定的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仅为医护人员。实践中,往往是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后再向有责任的医护人员追究责任。

①对于是否把医疗纠纷纳入消费者纠纷的范畴而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接调整,各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卫生部认为,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因而医疗纠纷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以调整盈利性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为限,考虑到由于医疗技术的专业性所带来的当事人之间交易地位的差异,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患者人身利益的密切关联,笔者认为,应确认患者即属消费者,并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①由于达成的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诉讼中的调解一般不被认为是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也不属于ADR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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