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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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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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426人看过


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若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11所以可以从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2)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一般不以合同诈骗罪论。(3)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没有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返还,应视为民事欺诈;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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