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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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土地纠纷 |385人看过

【案情简介】 

王某和张某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了争议,在争吵过程中被同村村民劝开后,王某随至县法院打算提起诉讼。

法院工作人员听取了王某的陈述之后告知此案法院不予受理。但王某觉得很明显是自己有理的事情,为什么法院不予受理? 

【争议焦点】 

法院不予受理是否有法可依? 

【律师说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即由有关的行政机关对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这是法律确定的前置程序。2.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不能以对方侵权而提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这是因为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没有得到解决,法院则无法确定争议宅基地地块使用权的归属,不能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3.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且必须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否则法院将不再受理该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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