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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44人看过

受委托人在处置委托人委托事务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分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两种。赔偿责任也依委托合同的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两种不同形式的委托合同的赔偿要求是不同的:

有偿委托合同,因其委托人支付了报酬而要求只要是因受委托人的原因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委托人都可以要求受委托人的赔偿。

而无偿的委托合同,必须是受委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才能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二项还规定了“受委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损失。”

这种情况不管是有偿委托或者无偿委托,只要是超越权限造成的委托人的损失,受委托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数额,应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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