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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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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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的漏罪能否判处缓刑?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462人看过

罪犯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有漏罪,法院对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重庆读者 徐某

律师解答: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 销假释,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此规定说明,其一,只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表明该罪犯不具有悔改表现,应当撤销其假释。撤销假释意味 着必须收监执行未执行完的刑罚,执行的假释考验期不 计入刑期。其二,漏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判处的刑罚必须实行数罪并罚,收监执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 期。由于漏罪的刑罚与前罪的刑罚要实行数罪并罚,这 说明漏罪判处的刑罚不得适用缓刑。因为缓刑只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不是一种刑罚,对于类似数罪并罚案件,究竟该采取何种刑罚执行方式,须在数罪并罚之后作出,而不能仅对其中某一犯罪首先作出执行方式的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漏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予以撤销。此案中法院在审理王某的漏罪时,既没有撤销其假释裁定,又未按照刑法规定将漏罪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在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均有错误,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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