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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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352人看过

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将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人,是承揽人最主要的义务。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的,或者使工作成果价值减少的,承揽人应对此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所讲的瑕疵是指质量瑕疵而不是指权利瑕疵。

(一)根据本条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应具备两个条件:

1、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该约定的,即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

2、定做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做人应当及时验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经验收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定做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

(二)为减少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定做人在其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可以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这类预防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定做人可以在不影响或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的情形下,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做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作为承揽人,接受定做人的监督检验是其一项义务,即使合同未约定,对于定做人的合理监督,承揽人也应当提供方便和条件,并应当如实地向工作人员反映工作情况。

2、定做人对于承揽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要求其及时改正。作为承揽人,对于定做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指示,应当及时采纳,改进自己的工作,定做人对承揽人提出的问题经过相当期限,承揽人仍未改正的,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做人发现承揽人工作中存在问题,该问题的存在将使承揽人不可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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