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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举报工作具有“双向”保护作用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21人看过

举报工作具有保护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保障公民行使举报权利和实现举报权利,二是可以保护举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这些作用主要包括:

(1)通过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被举报人在发现或者怀疑自己被举报时,往往会挟私报复,打击举报人或者假想中的举报人,使举报人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很多人因此推动了举报的热情。举报中心严肃处理这类案件,就可以有效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保障举报权利的实现。

(2)正确对待错告,保护举报人的举报积极性。举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将错告与诬告区分开来,对于举报人错告的情况不予追究,从而保护了举报人的积极性。

(3)正确处理错告和诬告,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中心不能听信举报人的一面之词,而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调查清楚之后再作出最终结论。对于被错告、诬告的被举报人,及时澄清是非,帮助消除顾虑,保护无辜都不受非法追究。同时,依法追究其诬告责任,以示警戒和惩罚。

(4)通过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保护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工作严格保密,初查工作秘密进行,就可以使得举报人放心,不必担心自己的举报行为及有关的事项被人发觉而遭到报复,同时可以使得被举报行为及有关的事项被人发觉而遭到报复,同时可以使得被举报人在不知不觉中被调查,而后或者自动进入诉讼程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阻挡在诉讼程序之外,而不必对其工作、生活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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