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衡量律师工作的优劣?这个问题在有的人看来似乎十分简单:这不还容易嘛,看结果呗,官司打赢了,项目谈好了,结果满意了,这个律师就有水平,否则,就认为请这个律师没有用。
这种“成败论英雄”、“结果论优劣”的评判标准对某些职业来说,确实可以用得上。但是,这种评判标准,作为评判律师代理的成功与否就是欠妥的。这是因为:
官司的输赢、结果的好坏、一个项目的成功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如官司本身的是非曲直、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机关内部微妙的人际关系、来源于社会方方面面有形的、无形的影响,也就是说,法律之外的因素占有一定的比例。在所有的吃“法律饭”的职业中,律师是唯一没有握有司法权力的来自民间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的优势在于他精于法律,律师所依靠的就是法律的权威,即依赖自己对法律的透彻理解和对法治锲而不舍的追求去影响司法人员的思维,左右其手中的权柄,但毕竟案件的终局裁定权还在法官手中,也就是说,如何判?怎么办?还是法官说了算,由不得律师。”于是乎,很多律师都有这种感受:在法院正式判决以前,心里都是七上八下的。有的案子,案情简单,不要费什么神,就能得出胜诉的结论,类似于医生看一些小病,不要经过仪器检测就知道开什么药,打什么针,律师开庭前无准备,庭审时只是“例行公事”,轻描淡写地说上几句话,结果案子胜诉了,您能说这个律师优秀吗?有的案件哪怕再有理,律师说得再多、再透,到头来法官和律师还是“两股道上跑的车”,结果案子出乎意料之外败诉了,您能说这个律师没水平?显然不能仅用案件的处理结果来衡量律师工作的优劣?
有的当事人希望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就明确对此案结果的承诺。个别不负责任的律师为揽得此案,就往往在案情还不明朗的情况下就轻易地下结论、作判断,好象法院是他家开的。殊不知,这些“包胜诉的律师”有可能事与愿违,令当事人希望越多,失望也越大。
当然,这绝不是说,衡量律师工作的优劣可以只看过程不看结果。
胜诉仍应当认定为给予律师的最高评判,不仅是当事人最希望看到的结果,同时是律师追求的最高目标。律师和当事人的目标在接受委托后,是完全一致的,即竭尽所能,争取胜诉。可以说,律师在看到胜诉结果时和当事人的心在一起跳动,律师如果在从事多年执业后仍然没有成功的案例,那么就是一个很失败的律师。律师的胜诉率一定程度上还是评判律师工作能力的一个主要指标之一。
看律师工作的优劣,胜诉与否固然是标准之一,但更重要的是看:律师在追求胜诉的过程中为您做了些什么?做得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