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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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48人看过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要受到限制;

债务人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不得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无论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就代位权诉讼作出的判决均对其有影响。

即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务人与其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譬如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时效抗辩,均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有些不属于债务人的抗辩事由,次债务人也能抗辩,譬如专属债务抗辩、债务数额抗辩等;

有些专属于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譬如程序上协议管辖抗辩,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对债权人的效力。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可以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以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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