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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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订立抚养协议,约定一方迟延给付抚养费应支付违约金的,该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319人看过


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订立抚养协议,约定一方迟延给付抚养费应支付违约金的,该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解答】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因此,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签订抚养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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