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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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案件2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07人看过


无效婚姻案件

一男子生于农村,先前结一妻子.但因年龄问题无结婚证.但两人有两个孩子,一儿(现12岁左右)和一女(21岁左右).在儿子出生不到两年的时间,大概1996年.两人就经常吵架.也基本上处于分居状态.出外打工.各跑各的.一人一个地方.至今(2007年)两人曾一起回过老家不到5次.每次在一起都会吵架.男方曾经提出过离婚.但女方一直不同意.最终因私下协商不一致.而两人没离到婚.又各跑异地打工.孩子由男方抚养.私底下女方还是会给孩子寄钱用.男方由于对女方已经没有感情了.2007年末相识本县城一位离婚妇女(女方乙).女方乙也有孩子,是女方乙和她前任丈夫的.2008年春两人同居并购得一套房子.也没领取结婚证.为了避免前妻回来争财产.该男子变把房产证写上了女方乙的名字.

我想问一下.这男子的前妻如果起诉的话,会有怎样的结果?案件分析如何?

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如构成事实婚姻,你和前一个女人的婚姻关系有效,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财分割以婚姻关系分割。如属于同居关系,就按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分割财产。

子女的抚养不受婚姻关系影响,双方都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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