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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艾滋谁担责 律师解析医疗责任划分2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6日|分类:医疗纠纷 |250人看过


输血感染艾滋谁担责 律师解析医疗责任划分

专栏:其他 2014-04-29

医疗事件

热点事件

    53岁的工程师李杰(化名)因患有肝硬化到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先后多次输入来自广州某血液中心的红细胞和血浆,之后李杰被检测出HIV结果转阳性。李杰认为是输血感染了HIV病毒,于是将广州某血液中心告上法院,索赔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昨日,记者从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获悉,本案在主审法官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血液中心一次性向李杰支付7万元,且双方约定以后不再因本案相互追究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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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董补民律师:血液是人类生命的源泉,是人类赖以存在的动力。不洁的或被病毒感染的血液直接输入人体又将成为传播疾病的重要渠道,危及人类的健康和生命。特别是人类发现HIV病毒后,血液成了重要的传染渠道。

法院调解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我国对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献血法》、《采供血机构血液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采供血均作了严格的规定。供血单位除了技术水平以及某些客观原因以外,由于违反操作规范从而对血液造成污染,致使用血者感染了HIV病毒,供血者以及输血操作者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合同关系

    医疗机构和血站以及血制品供应单位在提供给患者血液或血制品的过程中实际上是一种合同服务关系。因此,在输血和供应血制品的过程中,均应遵循双方的合同准则。

(2)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有一定过错,造成患者一定后果的,则可按照我国民法原理追究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诉讼往往以人身损害作为起诉的案由。

(3)公平原则

    由于供血和医疗机构均履行了医疗规范和法定义务,对患者的健康受到损害没有过错的,应适用《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即由供血和医疗机构、患者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因为,对供血和医疗单位免除责任,而要由同样没有过错的受损害的患者独自来承担风险,显然是不公正的。法律是追求公平、公正的典范。所以在法律上就有公平原则来分担损害后果的经济责任。《民法通则》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民法中的公平责任。也就是说根据实际损害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由医院、供血单位,患者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经济责任。

(4)因果推定原则

构成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必须具有一定的要件。

客观要件:

(A)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B)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C)损害行为的违法性。

     其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所造成的损害有过错。

     对输血或使用血制品的无过错责任的民事赔偿同样也必须具有相应的要件。

    (A)在医学科学上已得到普遍认同,即输血或使用血制品有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B)受害人具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确实在被告处输过血或买过血制品;

    (C)被告没有证据足以佐证受害人在被告处输血前或使用血制品前已检测出HIV呈阳性;

    (D)被告没有任何证明足以佐证受害人有其他渠道感染艾滋病。

     在符合以上这四个要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按照因果关系判定原告感染艾滋病病毒和被告的供应血液或血制品具有因果关系

小编结语

    天使,一个多么美丽的称呼,请不要让更多的人发出天使去哪儿了?这样的疑问!为健康点一盏灯,为生命负一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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