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近年来,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自行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从而引发对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的案件日益增多,有的人甚至以此为由拒付子女抚育费。
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尚无明确系统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子女姓名的变更,应考虑更改子女姓名的行为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他们对自己姓名所作出的选择和决定,应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
此外,对于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姓名改变也是不当的,如对方提出异议,应恢复子女原姓名。
目前,我国对自然人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内容过于原则、简单,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姓名权,法律规定几乎为空白。
加上由于法官的认识和理解不同,会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出现执法不一的现象。这些均影响审判实践。该法官认为,应该尽快立法解决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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