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小李是某公司办公室职员,十月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1800元。次年四月,小李在工作中因文件交接失误,导致文件丢失。情急之下,她与公司文件接收人小赵发生口角,给公司正常的工作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三日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小李发出了书面通知,以小李严重违纪为由,做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要求小李在五日之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小李接到通知后立即找到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制度未告知、公司违法解除为由,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该年5月,小李在遭到公司多次拒绝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 由于该公司未能出据规章制度已公示告知并依法生效的材料证明,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小李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3600元。
公司的规章制度在什么情况下依法生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该怎么办?遇到劳动合同纠纷时公司该怎么处理?下面,由张继生律师为您解读有关公司突然解除劳动合同的各个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