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外国的法律顾问模式有什么可借鉴的地方值得我们学习3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240人看过


外国的法律顾问模式有什么可借鉴的地方值得我们学习?

外国的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大致的思想就是双方防止企业发生纠纷,把风险消灭于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国外的法制环境相对比我们早一些,成熟一些。西方的法律顾问模式是这样一回事,譬如就项目谈判来讲,他们会让律师在项目的谈判之前做一些前期的调查,只有律师调查完,评估了这个风险之后,他们才进入一个实质性的谈判。把法律顾问列入到公司各项决策的具体流程之中,这是我们需要学习的地方。

我们国家提出依法治国的时间不是太长,很多方面都有待完善。特别是我们公民的法律意识没有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意识强,我国目前阶段,违法的行为不存在赔偿,很多只有补偿,赔偿所谓的赔对于别人的直接损失和可期望的利益损失,我们国家是一种补偿的方式,比如说交通事故,人员发生伤亡,但是我国的标准不是对各方面的损失进行赔偿,它是根据国家规定,对你的损失进行补偿。最高的就几十万,一个事故的损失对于一个家庭带来的痛苦,特别是经济上的,特别是家庭的顶梁柱的失去,对家庭经济各方面的打击,几十万是不足以弥补的,我们国家就实施补偿这种做法,所以在大环境下,我们国家人民对法律意识的重视不够,即使我违法了,我违法的法律成本太低,大家都会抱有这样的思想,不管那么多,先做了再说,那么将来真的违法了,将来是罚的好还是赔的好,即使发现了,也是很低的一个成本,所以就造成了大家对法律的畏惧性不够强。因此,目前这个阶段,我国的法律顾问还处于一种初级的萌芽阶段。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