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款纠纷中电子证据的效力3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190人看过


借款纠纷中电子证据的效力

时下人们的聊天工具多样化:QQ、微信、微博、MSN等等。如果,发生了民间借贷纠纷,那么这些聊天工具所产生的信息可以作为借贷纠纷时的证据不?

董补民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其中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2015年2月4日,最高法发布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该条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并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董补民律师认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在实践中,对于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作为证据几个注意点:

第一、是否能证明案件事实。

第二、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一起证明案件事实。

第三、注意证据的形成形式、收集方式、固化方式。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