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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分析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450人看过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分析:

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继承人可以通过股权继承取得股东资格,但如果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则应从其规定。即股权的继承并不必然取得股东资格。

2、是否受过半数股东同意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可以看出,过半数同意的前提是股东主动转让股权,而继承并非被继承人股东主动转让,其继承只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故无需过半数同意。

因此,股东资格的继承是一种当然继承,只要继承人证明其有合法的继承资格,便款可以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成为股东。

3、股东继承是否影响公司性质

如果继承人是外国人时,会面临外国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性质以出资来源确定,故继承人是外国人也不影响公司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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