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医、患纠纷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可是由于受专业知识和认知能力方面的差异,造成了很多当事人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有了错误的理解,认为只要医院有过失,就构成了医疗事故,那么,事实是否如此,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那么,何为“医疗事故”呢?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该规定,构成医疗事故,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医方必须是依法设置的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具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
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所以,仅仅有医院的过失并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