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董补民律师
执业资质:1620919**********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409人看过
离婚后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进行了分割的,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人民法院是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的。
但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