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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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承担赡养老年人的义务3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230人看过

谁应承担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法院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对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法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权要求给予经济帮助和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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