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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补民律师
执业资质:1620919**********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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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472人看过
对哪些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双方均要求离婚,但是子女、财产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
双方都同意离婚, 但一方拒绝到婚姻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齐全的;
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双方没有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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