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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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3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472人看过


对哪些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双方均要求离婚,但是子女、财产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  

  双方都同意离婚, 但一方拒绝到婚姻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齐全的;  

  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双方没有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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