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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独立性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357人看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宣布引入"第三方"--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以示公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意味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受行政部门命令左右。

暂行办法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专家组将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

做出鉴定结论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及相应材料将由医学会存档,至少保存20年。

要保存的材料有:有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退还当事人;

如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把鉴定材料移送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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