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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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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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563人看过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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