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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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348人看过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4】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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