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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493人看过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4】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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