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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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徇私舞弊罪,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497人看过


商检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2条第1款)【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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