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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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绝直接抚养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离婚 |235人看过


关于拒绝直接抚养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指引

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20、在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的当事人或者

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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