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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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源起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81人看过

隐私权是近几年才为大家所熟悉的概念,但是即便在西方,隐私权这一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在法国,197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在德国,二战以后,因为新宪法确立了一般人格权,从而隐私权也逐渐确立了其地位。德国一般采判例的形式保护隐私权,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2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25条和宪法第1条、第2条。此外也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如1977年颁布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等。

隐私权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关注。联合国大会 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在中国,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实践证明,这种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是不完备、不周密的。因此,应该在宪法和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典为重点,以刑法、行政法等其它法律法规为辅助的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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