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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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由谁来抚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283人看过

如今,我国因同居分手引发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越来越多,分手之后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

具体如下: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2) 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以上便是关于非婚生子女由谁来抚养的内容。希望本文能让您对抚养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入,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您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热心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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