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隐私权的维护权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10人看过

1、隐私隐瞒权

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隐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主体的隐私还是不利于权利主体的个人资讯,权利人都有权隐瞒,不对他人言明。这种隐瞒,不是不诚实的表现,而是维持自己的人格利益的需要,因为自己的隐私不经隐瞒,一旦泄露出去,将有损于自己的人格尊严,使自己羞于见人,难以保护自己的人格利益。

2、隐私利用权

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权的内容,是自己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例如,利用自己丰富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既创造精神价值,也创造经济价值,既满足社会的需要,也满足个人的需要,就是能动地利用自己的隐私。利用自己身体、容貌进行绘画、摄影,亦是合法利用隐私。女性三围是个人隐私,但利用该优势而应聘模特,则正是对该隐私的充分利用。除此之外,对于自己的居所、日记等私人领域,均可以进行合法利用。应当强调的是,隐私利用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违背法律和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而利用隐私,为违法行为。

3、隐私维护权

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包括:一是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资料,传播个人资讯,非法利用个人情报;二是对于私人活动,禁止他人干涉、追查、跟踪、拍照、录影,禁止非法搅扰;三是对于私有领域,如日记、身体、通信,禁止偷看和宣扬,对于他人行李、书包,禁止非法检查,禁止擅自闯入自然人住宅,尤其是卧室,禁止在居所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

4、隐私支配权

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主要内容是:一是公开部分隐私。公开个人隐私,应依权利主体的意志决定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传播的范围。这是对隐瞒权的处分。二是准许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例如准许他人在自己卧室居住,准许他人看自己的日记,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的身体秘密,准许他人了解个人的经历、病史等。三是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例如准许他人利用个人经历创作文学作品,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进行其他活动,等等。

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它类似于肖像使用权的转让、名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对于隐私利用权的转让,应以合同形式为主,口头、书面形式不限,有偿无偿凭双方当事人约定。超出约定范围而使用者,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至于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