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口才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活动,是人类从竞争走向合作的桥 梁,是获取最大利润的手段。常言道;“一言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 强于百万之师。”一些西方人曾把舌头、金钱、原子弹并提,称之为“世界 三大威力”。现在又把口才、美元与电脑同样作为“三大战略武器”,舌头 独冠三大武器之首,足见口才的社会作用已被推到惊人的高度。本书是市场经济与口才丛书中的一本,立足实用性、针对性,收录了大量的古今中外诉 讼论战实例,深入浅出的剖析和总结了作为律师这一特殊职业的口才需要和 内在修养,是从事律师工作或其他相关谈判的重要参考书目之一。
一、口才——律师的必备素质
用生动、明确的口语表达自己的思想,不仅是人际交往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对于律师来说,口语表达能力则是必备的素质之一。 纵观古今中外,众多名人、志士和律师等不仅学识超群,而且口才出众。
他们的演讲、辩论,思想深邃,语言犀利,或激昂陈词,气势夺人,或娓娓道来,亲切感人;或庄或谐,或幽默或朴实,激发人的斗志,唤起人生的热 情,匡扶正义,除奸惩恶,为民伸冤昭雪,扶正法律,涤荡灵魂,留下千古 美谈。
孔子、孟子、荀子、墨子、庄子、韩非子、鬼谷子等人都是“率其徒群、 辩其谈说”的口才大家。孔子的学生孟子能言善辩,舌若利剑。孟子为坚持 他的“行仁政而王天下”的政治主张,游说诸侯,宣讲论辩。这位有火气的 傲然儒者,或答问、或驳辩,感情充沛,气势雄浑,善于掌握对方的心理,正确引导对方思路,婉转论证,步步紧逼,使对方不能不服。宋·苏洵曾高 度评价了孟子的辩才,说他“口若悬河,沛然莫之能御。”孟子认为在辩论 中“知言”甚为重要:波辞,知其所蔽;淫辞,知其所陷;邪辞,知其所离;遁辞,知其所穷。只有“知言”才能明辨是非,论辩有力。可以说,孟子的 辩才为儒家思想的广泛传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商鞅是我国历史上一位社会改革家,同时也是一位非凡的口才家。他由卫国跑到秦国,为实现他的政治主张,对秦孝公说以“霸道”。秦孝公极为 赞许,让商鞅“语数日”而不厌。商鞅不仅善说而且善辩,为了变法,他曾 与当时显赫的大臣甘龙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几番舌战,以雄辩的才能,赢得了胜利。
古人尚能如此注重口辩能力,并以此为契机,著书立说,成就功名,足见其重大意义。可以说,没有口才就不会有诸子百家的繁荣昌盛,便不会有名人辩士的诉争纷纭。同样,没有机敏诙谐的能言善辩,便不能称之为好律师。
口才,是律师才能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法律工作者业务素质的明显标志之一。市场经济的日臻完善和良好发展,使中国律师制度这棵大树更加郁郁葱葱,其正如融化冰雪的春风,带来了律师活动领域的满园春色。 律师的任务就是通过业务活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些任务的完成无不有赖于律师的口才表达。在多数情况下,口语表达本身就是律师的职责,如通过口语表达来揭 露、证明犯罪,解决一件件民事和经济纠纷。因而,口头表达水平和技巧的 高低,直接关系到各类法律工作任务能否顺利完成。法律工作的实践表明,就同一案件而言,掌握了口语的表达技巧,其工作效果就好。否则,便会词 不达意,显露偏差。律师口才的优劣、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任务能否完 成及其工作效果的积极意义。
由于我国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法制不够健全,影响到我国目前律师队伍的口头表达能力普遍偏低,很不适应工作的需要,并由此造成一些错案误案假案的反复出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纠纷的数量 和种类增多,各类违法活动也不断出现且作案手段日益复杂多变,因而给律 师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口头表达的能力与技巧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二、口才——律师从业金钥匙 律师的代理工具是语言
律师与委托人接触,解答法律咨询,向证人核实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访问和参与谈判,都要通过语言来进行交流。特别是在出席民事、经济、行政、刑事审判庭进行辩论时,要在法庭上与公诉人或对方当事人展开面对面的辩论。这就要求律师必须有善辩的口才,辩论发 言要做到生动而不失于轻浮,形象而不失于浅薄,锐利而不失于偏激,感人 而不失于过度。良好的口才,是律师代理获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有人说事实胜于雄辩,真理终究战胜谬误。但具体到一个现实的谈判、代理案件 中,获胜、成功的一方并不总是握有真理的一方。我们常抱怨一些律师是“油 嘴滑舌”,但另一些人却是“茶壶里煮饺子,有口倒不出”,这些人虽然自 己心里明白事理,并拥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但由于缺乏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往往在辩论或代理中输给对方。不仅如此,许多辩论或代理意见并不是 简单的对错判断,而是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它需要律师的帮助去辩解、阐 述。官司、代理的胜败成功与否,语言不是决定因素,但律师这种职业又确有专擅言辩、长于辞令,精于文状的特点。即使败诉,律师那些准确、得体、 精美的语言,仍将长久地留在人们的记忆里,其职业形象是不会败的,这便 是雄辩善言口才的微妙价值。
三、律师的口头表达能力与技巧具体体现在律师辩论的过程中
律师辩论是具有律师身份或者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经法院指定,在诉讼活动或民事活动或经济活动和行政活动中,针对某个具体案件的事 实、情节、证据、适用法律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所持的不同意见,而展开的相 互争论和反驳的活动,即一种口头表达的活动。其辩论的目的一是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二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 施;三是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体现在刑事案件中,主要 是通过律师的辩论基本达到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恰当,不冤不枉,不轻不重。不该定罪的,决不能使其受冤;不该判刑的,决不能 让他受刑;该轻判的,也不使其受重刑。体现在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中,通 过律师辩论要基本达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该胜诉的,不使其败诉;该败诉的,尽量使其少担责任,就算达到了律师辩论的目的,尽了律师的责 任;其目的体现在行政案件中就是通过律师辩论,要使案情更加明确,责任 更加清楚,行政机关的处罚更加准确,责罚得当,使无辜者不受罚,责轻者不受重罚,这就达到了辩论目的。
当然律师辩论能否奏效,除律师本身的辩论口才与技巧因素外,还会受 到许多条件的制约,例如案件本身的限制,本来就是败诉的案件,律师也没有这种回天的能力——能使它胜诉,但可帮助当事人尽量少负责任。本来应该胜诉的案件,因证据不足或者收集不到证据,也可能败诉。这时律师的责 任就是尽量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据理力争,辨是非,荡混浊,谋取胜诉。
1、口才事实上主要是个思维问题,说得好是因为想得好,所以,口才训练的基本功是思维训练。伶牙俐齿只是口才好的形式,言之有物才是口才好的实质。要作到言之有物,一靠平时的修炼,二靠事前准备。所以理想的状态是对问题胸有成竹了再去见客户。
2、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不是正常的表现,而是异常的表现。不是一整张脸,而是脸上的一颗黑痣。这个结论对我们的意义是:想办法祛除你表达习惯中的黑痣。这些瑕疵大概存在于每个人的表达中,比如口齿不清、发音不准、无意义的重复、无意义的音节、语气僵硬、口头禅等等,这些都是表达中的杂音,往往会影响沟通的效果,尤其是,会给客户留下强烈的负面印象。
3、流畅的表达不仅仅具有美学上的价值,让人觉得愉悦,更有功能上的价值,让人感受到坦诚和自信。欲言又止、闪烁其词、结结巴巴会让人怀疑内容的真实性和谈话者的可信度。因为听众往往无法立即对谈话内容进行核实判断,只能依据这些边缘信息进行推断甚至联想。
4、律师口才的重要价值指标是说服力。说服力贯穿律师业务的全过程,即使庭审过程也是一个说服的过程。我认为说服力的要素是依据充足、逻辑清晰和切中要害,再加上巧妙和透彻的表达,巧妙的表达可以把话说透,说绝,说到无可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