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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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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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礼仪一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86人看过

律师礼仪是律师法律服务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现代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表征,有其独特的内涵和作用,但在我国律师理论界和实务界却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有着几千年的古老文明,礼仪是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在现代社会中,礼仪作为一种文化遗产,成为时代共识的行为准则,体现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律师法律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必然要求有符合律师规律的礼仪准则,因此,律师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礼仪规范,还应当遵守因其特殊职业身份所需求的礼仪。 西方国家一般对律师礼仪比较重视,对律师的礼仪要求甚高,以适体的礼仪来反映法治文明,博取民众对律师的尊重和信任,因而律师彬彬有礼、温文尔雅,体现出浓重的礼仪风范。律师礼仪是在律师法律服务活动范畴中对律师语言、服饰、仪容、举止等的礼性化、仪式化的要求,是法律精神对律师内在要求的外在表现形象。律师礼仪是律师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律师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并积淀下来的一种律师文化,靠精神和道德的力量支配着律师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一个国家的律师礼仪程度是反映该国法治发展和司法文明的“晴雨表”,也体现了整个社会文明的状况。

按照现代礼仪理论,礼仪由礼仪的主体、客体、媒体、环境等四项基本要素构成。律师礼仪作为礼仪的一类,也应当具备这四个基本

律师礼仪的主体,是指律师礼仪的操作者和实施者。律师礼仪的客体,是指律师礼仪的指向者和承受者,接受着律师礼仪的实施。律师礼仪的媒体,是指律师礼仪所依托的一定的媒介,包括语言、行为等表现形式。律师礼仪的环境,是指律师活动所在的特定的时空条件,和影响着律师礼仪的内容。 律师礼仪作为一种律师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对实现司法公正、塑造律师形象、树立律师权威、维护律师职业尊严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特殊的意义。

1、有利于体现律师权威,增强律师公信度。通过严格遵守比一般礼仪要求更高的律师礼仪,增强律师活动的职业感,使律师活动超然于一般的社会活动,引发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神往和对律师的尊重,从而尊重法律和司法活动,在接受律师礼仪的同时也对律师礼让三分,使法律精神和法治文明得到充分体现。严格的法律仪式不仅使律师本人,而且也使所有其他人都强使自己的个性依从于法律程序的要求,强化了法律的神圣性和公众的虔诚情感,有助于维护法律权威,提高法治公信度。法治公信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是否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律师懂得去靠遵守律师礼仪来尊重他人,会潜移默化地感化着社会公众,培养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2、有利于树立律师职业形象,充分履示律师个人素质。一个能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称颂、褒扬的律师礼仪,必然会提升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树立律师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职业形象。从律师个人角度而言,律师礼仪则是一门职业艺术,律师则是这门艺术的表演者,展示律师的学识、风度气度、教养与魅力等个人涵养,内外兼秀则能够赢得当事人和客户的尊敬。律师的个人涵养魅力,不是来自神意或者传奇经历,而是来自高尚的人格、渊博的学识、与众不同的服饰、简洁;隹确的语言、庄重的举止等。因此,律师的举手投足都应符合法仪,一言一行都要体现法的精神,保持庄重、文雅、得体、大方的仪容举止,把律师礼仪浸透于自身的血液之中,随时随地都要体现礼仪精神。

3、有利于处理好案件,解决律师与委托入之间的关系。律师在法律服务中保持良好的礼仪,言行举止都无声地影响着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因为他们对律师职业最直接的感受来自律师的言行举止,他们会把注意力都集中到律师身上,律师的一个细小的行为都会使他们产生、改变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案件的看法。所以,律师遵守律师礼仪具有亲和力,可以平稳当事人的情绪,让当事人产生信赖感,相信法律对自己是公平公正的,从而自觉服从并愿意遵守法官所作出的司法裁判,使得纠纷易于解决。如果律师不能很好地遵守律师礼仪,会引起当事人对律师工作的怀疑,使其产生误解和抵触情绪,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

4、有利于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责任感、荣誉感。从职业道德的高度遵守律师礼仪,明确是非善恶,体现律师的整体道德水准和法治水平,赢得尊重与鼓舞,使律师对律师职业引以为豪,有利于提高律师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恪尽职守。

我国的律师礼仪制度由于起步晚,理论研究不够,同其他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其它内容相比呈现明显的滞后性,不能适应现代法治和律师事业发展的要求,律师或者对律师礼仪的内容知之甚少而无所适从,或者不以为然而不自觉遵守。例如,有的律师讲着当事人听不清或听不懂的方言,有的律师服装打扮不注意形象,不穿统一的律师袍或庄重的服装,服饰搭配不雅观,有的律师接待客户时耐不住烟瘾,随便进进出出,接电话打手机,有的在工作时前俯后仰,翘着二郎腿,非常不严肃等等。这些行为既显示了律师个人的作风轻浮,又损害了律师工作的庄重严肃,在这种氛围之中,无论律师工作的效果如何,律师的素质首先就在客户或当事人心目中大打折扣。可以说,律师礼仪是律师内在修养和素质经过研究分析认为,造成我国律师礼仪现状的原因有:

一是受传统文化理念的影响,对律师礼仪的认识不足。由于传统文化观念在一些律师心目中根深蒂固,认为案件只要工作结果不出错就行,礼仪程序是次要的,而律师礼仪仅仅是一种程式性东西,更是可有可无的,即使不遵守律师礼仪也对律师工作也无妨大碍。思想认识上的不足导致态度上的不端正,在平时的法律服务中就忽略甚至不屑一顾仪容举止等礼仪要求。

二是律师礼仪没有具体的规范标准,缺乏导向性。以前对律师礼仪没有提出统一要求,律师在实践中也是各行其是,凭感觉而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虽然要求遵守”庭审仪表规范”和“体态语态规范”,但只是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概略性要求,没有细致、

具体、完整的礼仪规范标准,在律师界没有形成约定俗成、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只能靠律师的自我理解,必然会出现实践当中遵守律师礼仪不统一、不和谐、参差不齐的局面。在理论研究中,我国目前的高等法学院校中尚未开设专门的律师礼仪课程,许多律师对律师礼仪缺乏必要的认识和正确的理解,在实践中不知道应该怎么做,而律师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中也几乎没有涉及律师礼仪内容,在整个理论和实践中均是模糊理解,含糊操作,没有形成鲜明的导向性,指导遵守律师礼仪。

三是对律师礼仪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处置环节薄弱。对律师不正确遵守律师礼仪的行为,没有严格的监督制约措施,内部和外部均对律师没有产生足够的压力和思想动力。在目前的律师行业内部管理考核上,由于缺乏具体统一的行为规范,对遵守律师礼仪的考核微乎其微,甚至不少律师事务所是一片空白,谈不上对律师礼仪的监督制约,外部行业监督、舆论监督等也是微不足道,律师协会的监督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为一种礼仪制度,律师礼仪具有一般礼仪所应具有的自律、平等、敬人、真诚、宽容、适度等项原则。但律师礼仪作为律师工作中所应遵守的特殊礼节、程式,又具有一般礼仪所不具有特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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