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出嫁女承包经营权即相关权益,不因出嫁自动丧失''''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3日|分类:工程建筑 |363人看过


出嫁女承包经营权即相关权益,不因出嫁自动丧失

农村出嫁女在夫家未获承包地,娘家亦未收回其责任田地的,则出嫁女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收益并未丧失。

案情简介:1994年,梁某妹出嫁。2010年,梁某承包地出租给家具厂获得收益14万元。梁某妹以在夫家未获责任田地为由,诉请梁某支付收益并将其原责任田地分给其经营管理。

法院认为:案涉田地在梁家承包期间并未明确具体分配到各家庭成员名下,梁某父母去世前亦未立下任何遗嘱进行分配。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梁某妹应对本案田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又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关于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规定、第36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规定,以梁某名义出租给家具厂所获收益依法应归梁某、梁某妹共同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份额虽一直由梁某经营管理,但梁某从未干涉、阻碍、剥夺过梁某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使,梁某妹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梁某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关于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续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规定,梁某妹以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由其经营管理的主张,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判决梁某支付责任田地承包金一半份额给梁某妹。

实务要点:农村出嫁女在夫家未获承包地,娘家亦未收回其责任田地的,则出嫁女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收益并未丧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