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无效事由消除以后能否宣告无效。+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296人看过


无效事由消除以后能否宣告无效。

  有些无效婚在经过一定时间后,无效事由消除,如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已达到法定婚龄,法院能否再宣告无效呢?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无效事由消除以后再宣告婚姻无效,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这种情况,应在司法解释中作出除外规定,即在向有关机关提出婚姻无效时,对无效事由已消除的,不得宣告该婚姻无效,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意见认为,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即使无效事由消除以后,有关机关也应依法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只要存在所列举的情形的,就应当是无效婚姻,司法解释不能改变法律规定。无效的婚姻,一般情况下,是当事人采用欺骗的手段获得婚姻登记的,对于这种欺骗行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其行为无效。宣告无效即可以惩罚当事人,又可以对社会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宣告无效以后,如无效事由已消除,双方可以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