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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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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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是什么?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56人看过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资的违法行为。

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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