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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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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案件。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244人看过


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案件?

2003年12月21日,温岭妇女陈XX到我局报案称:2002年7月,一自称史海洪的男子向其借款3.5万元,并出具借条,并签上史海洪的名字。之后,陈XX多次向史催还,史总以各种理由不还,史海洪就失踪不见了。陈XX经多方了解,才得知史海洪真名叫史西钢,慈溪人,借条上的签名史海洪是假的,遂到我局控告史西钢诈骗其钱财。我大队认为受理此案进行初查是没问题的,但在案件定性上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以案受理查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以普通诈骗案(即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受理查处;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条可视为一种合同,史西钢假冒史海洪名义出具借条,向他人3.5万元。收款后,史就逃匿不见,符合刑法224条合同诈骗罪有关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及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表述。在《》中,对也有专门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虽然从表面看符合合同诈骗的某些特征。但进一步分析后会发现《刑法》之所以要规定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前者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双重客体,而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国家之所以要确定合同诈骗罪,立法本意是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并将其归类到扰乱市场秩序罪,而将诈骗罪归类到侵犯财产罪中。从本案看,仅仅是单纯的个人借款行为,不涉及市场经济行为,仅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我们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以普通诈骗罪受理查处。

  有人或许会提出,合同诈骗和普通诈骗都是诈骗,立案标准,量刑幅度都差不多,受理查办就行了,为什么要区分得这么准确呢?这是因为:一、从严格执法要求上,要做到定性准确;二、在公安机关案件管辖规定上,把普通诈骗归刑侦部门管辖,而合同诈骗归经侦部门管辖。定性不清,容易产生互相推诿现象,所以说,明确案件性质相当重要。最好事先找合同纠纷方面的律师董补民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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