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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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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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借款利息,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1日|分类:期货交易 |281人看过


不支付借款利息

民间私人借钱救急、投资等现象非常普遍。很多人在借钱时,都会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约定借钱利息,但时常会出现借款人不支付利息或不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情形,以致双方就借款利息发生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

若双方仅通过口头约定借款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即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借款利息。若双方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上约定了借款利息的,借款人不支付借款利息,出借人可通过法院要求还本付息,逾期付款的,亦可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但双方约定利息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主张超过部分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最好事先找合同纠纷方面的律师董补民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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