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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后返回公司加班途中身亡 可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253人看过


员工下班后返回公司加班途中身亡可认定为工伤

(以下用的化名)

公司员工在下班后返回公司途中被撞,随后身亡,交通事故认定员工并无责任。员工可申请工伤鉴定及工伤赔偿金。何某系珠海金湾某塑料公司员工,已参加社会保险。2013年12月7日,何某于7时53分上班,17时01分下班,下班后外出吃饭于17时30分接到公司电话通知其回公司加班,在返回公司途中于19时30分遭遇交通事故,22时许被送至珠海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13年12月9日12时50分何某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13年12月24日,事故现场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无事故责任。2014年2月20日,何某的亲属向金湾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2月21日,公司在《珠海市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意见栏写明何某是在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同意申报工伤。同日,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伤亡员工何某在珠海市某塑料有限公司上班。2013年12月7日下午5点30分下班后外出吃饭接到公司加班通知后,回公司加班,但在返回工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身亡。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2014年3月14日,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何某事故属于工伤。不过,面临工伤赔偿,公司随后开始不断申诉,认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确认当事人在去公司加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予以工伤认定,驳回了公司诉求。 释案说法 根据,2014年9月1日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本案中,何某在下班后外出吃饭接到公司加班通知后,回公司加班,但在返回工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身亡。其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遭遇工伤的情形。另该公司自身所出的证明也明确证实了何某的上下班时间是属于正常情形的。 另《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何某是在返回单位加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同时公司开具《证明》确认何某是在返回公司加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事实,与公司在《珠海市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确认的何某是在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一致。且公司在之后的诉讼中也没有提出过相反的证据可以证明何某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结合《证明》及《珠海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反映的事实情况。法院对何某于2013年12月7日去公司加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根据交警认定何某在事故中无事故责任,可认定何某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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